2010年9月6日 星期一

良知?鄉愿?還是公理?

 最近台灣連續發生了司法官輕判性侵女童的事件,在我的臉書上,有朋友質疑網友發起罷免法官的行動,有點過份,甚至有點挾輿論自重的另一種「網路霸凌」。憑良心說,在別的事情上,我絕對挺這個朋友的看法,台灣的網路言論、人肉搜索等,多少已經有點失控了,但在這件事情上,我卻有截然不同的看法。

 1989年,東德有兩個年輕人克利斯與高定,偷偷攀爬柏林圍牆企圖投奔自由,但卻被東德的衛兵發現,克利斯當場遭射殺身亡,高定則是腳踝受傷。19919月,德國統一後,柏林法庭對這起舉世矚目的柏林牆守衛案做出的判決結果是:以槍射擊高定腳部的士兵判兩年徒刑,可以假釋;開槍射殺克利斯的士兵,判十三年半徒刑,不得假釋。

 在法庭上,這兩個士兵的律師辯稱,他們是接受了上級的命令行事,根本沒有選擇的權利。然後,在最後的判決書上,法官陳述了他這麼判刑的理由:「東德的法律要你殺人,可是你明明知道這些唾棄暴政而逃亡的人是無辜的,明知他無辜而殺他,就是有罪。這個世界在法律之外,還有『良知』這個東西。當法律和良知衝突的時候,良知是最高的行為準則,不是法律。尊重生命,是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原則;你應該早在決定做圍牆士兵之前就知道,即使東德法律也不能牴觸那最高的良知原則。」

 在這件事情上,法官或許是依據現行的法律給予判決,但平心而論,這樣的判決結果是否符合身為人類的「良知」?是否符合法律背後的社會公義?

別忘了,在身為司法官之前,你先是一個「人」,就應該先以「人」的角度與立場,來評斷是非曲直,再用「法律」,來衡量罪犯應得的懲罰。